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510--B--26700--141000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当事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身份证、强制保险单、当事人陈述材料,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进行办理 2.调查阶段责任: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7.执行阶段责任:执法民警对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交通违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交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人持《强制措施凭证》并书写《陈述材料》,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前往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受理,交警机关开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录入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当事人持决定书在市内建设、工商、邮政营业网点缴款。凭罚款收据在违法处理大厅办理车辆放行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 受案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 调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3. 审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4、告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5. 决定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6送达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7..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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