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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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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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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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B--26600--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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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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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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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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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当事人携带车辆行驶证,强制保险单、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车辆年检标志进行办理 2.调查阶段责任: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7.执行阶段责任:执法民警对现场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违法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开具交通管理现场处罚决定书交违法当事人,12小时内将处罚决定书信息录入系统,当事人持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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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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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案阶段责任事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 调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3. 审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3. 审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4、告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5. 决定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6送达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7..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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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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