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510--B--26500--141000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民警对适用非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确认后,通过核实机动车车辆信息后,由有执法权的民警拍照取证,填写非现场法律文书,粘贴至机动车挡风玻璃处,执法民警24小时内将违法车辆信息录入交警综合信息应用平台系统,当事人持非现场法律文书15日内到违法处理大厅接受处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 受案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 调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3. 审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4、告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5. 决定阶段责任事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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