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510--B--26100--141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 受案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 调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3. 审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4、告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5. 决定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6送达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7.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备  注: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