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510--B--24000--141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九十条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入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号修订发布)第十九条第(二)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2.调查阶段责任:经检查,确认违法行为。 3.审查阶段责任: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 受案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2. 调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3. 审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 告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5. 决定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6送达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7. .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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