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23800--141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2.调查阶段责任: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取证,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审查阶段责任: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 受案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4 2. 调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43. 审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4拖4. 告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5. 决定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6送达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7. .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备  注: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