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23600--141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2.调查阶段责任: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3.审查阶段责任: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验 4.告知阶段责任: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验 5.决定阶段责任:检验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检验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 7.执行阶段责任:(1)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2)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3)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 受案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第二条第一款2. 调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第二条第二款3. 审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第二条第三款4. 告知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第二条第三款5. 决定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第二条第四款6送达阶段责任事项依据:.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第二条第五款7..执行阶段责任事项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第二条第六款,第三、四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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