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22400--141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根据管辖确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市消防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查明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种类,执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1-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2-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2-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2-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 2-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2-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 2-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 2-9《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2-10《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 2-11《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2-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四条3-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3-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 3-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 3-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4-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4-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4-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4-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一条4-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5-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5-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5-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 5-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7-1《行政处罚法》1第四十四条 7-2《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7-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7-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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