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19900--141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的处罚,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4.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5.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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