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19800--141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八条第(二)(三)(四)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4.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八条第(二)(三)(四)项 5.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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