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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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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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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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B--19300--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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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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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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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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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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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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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4.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第二款5.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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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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