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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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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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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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B--19200--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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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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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八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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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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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出借或向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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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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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4.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5.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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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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