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18200--141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移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传唤犯罪嫌疑人、证人、举报人到制指定地点或单位进行询问查证。 3、审查责任: 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处罚 4、、告知责任:告知本人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辨权. 5、决定责任: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4.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5.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备  注: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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