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17700--141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第四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移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传唤犯罪嫌疑人、证人、举报人到制指定地点或单位进行询问查证。 3、审查责任: 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处罚 。 4、、告知责任:告知本人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辨权. 5、决定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惩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4.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5.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备  注: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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