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17100--141000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3.同1。 4.同1。 5.同1。 6-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 6-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备  注: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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