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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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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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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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B--16900--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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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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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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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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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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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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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3.同1。 4.同1。 5.同1。 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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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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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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