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14400--141000
职权依据: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5.《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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