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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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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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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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B--14200--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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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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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第二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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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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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发现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对煽动民族歧视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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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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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2-2.《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十二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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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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