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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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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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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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B--13700--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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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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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订版)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11月26日根据公安部第113 号令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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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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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移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受理。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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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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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4.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订版)第五十四条,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2010年11月26日根据公安部第113 号令修订)第二百零九条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8、《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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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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