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11900--141000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18条第1款)第十八条;《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有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2、调查责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 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处罚 4、、告知责任:告知本人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辨权. 5、决定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惩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4.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5、《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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