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10300--141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山西省养犬管理规定》(2006年1月13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有准养犬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伤害 2、调查责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 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处罚 4、、告知责任:告知本人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辨权. 5、决定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惩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事项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5.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备 注: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