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08900--141000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九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第五条。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有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4.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5、《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九条  6、《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7、《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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