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0900--B--00600--141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有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对涉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人员,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4.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6.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7.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备  注: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