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发布: 时间:2012/9/10 17:14:18
行政事项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办理内容 |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办理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
办理程序 |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收费标准 | 汽车号牌100元;挂车号牌5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号牌40元;摩托车号牌70元;号牌固封装置每个1元。 |
办理期限 | 十五日内 |
办理单位 | 市、县车辆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