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2022年1月1日《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些行为千万不要有!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21/12/24 17:43:49

 2021年即将过去,2022年马上到来。明年的1月1日,《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这些行为千万不能有,一起来看看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和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四)改装、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五)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


  (六)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使用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四)出借、出租或者非法转让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时接听浏览电子通讯工具或者手离车把、手中持物;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牵引动物;


  (四)驾驶拼装、改装、加装影响安全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驾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听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三)驾驶时接听浏览电子通讯工具或者手离车把、手中持物;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驾驶拼装、改装、加装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六)不按规定停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道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四)出借、出租或者非法转让电动自行车的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