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鼓楼南北街通车后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通行效率,保障广大市民安全、通畅出行,经决定,把鼓楼南北街创建为文明交通示范街、严管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分、罚款的处罚:
1、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含机动车进入导向车道后随意变更车道,压、越双黄线);
3、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4、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5、营运车辆不按规定上下乘客、随意调头、压站候客的;
6、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依法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7、摩托车未按规定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的。
8、三轮车(电、油)违反禁行时段、路段规定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非机动车。
三、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任意横穿马路、翻越隔离护栏、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占道经营,不听劝阻或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道路畅通、危及交通安全的其他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按上限予以处罚,直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公务车辆和军警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除依法处罚外,将抄告所属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
七、广大市民和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公安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文明参与交通。
八、本通告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实施。
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