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不赡养老人抚养小孩不予认定
发布:东城分局    时间:2013/11/26 8:59:04
    我省出台《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今后,申请人出现不按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等七种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这七种情形包括:拥有私家轿车、高档电器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有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下列情况不计入认定对象收入: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低收入家庭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承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还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注: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动产和房产等不动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