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大学生暑期打工 谨防用工陷阱
发布:古县公安局    时间:2013/7/3 15:22:16
    临近暑期,不少大学生们已经开始在各个人才市场选择暑期工,希望借此增长一些社会知识,为日后工作积累经验,同时也增加一些收入,减轻家里的负担。对此,专家提醒,打工的学生要有维权和安全意识,要记住不缴款、不押证、不为薪资待遇不合理的公司工作的原则,小心不良企业的用工陷阱。
    1 工作不成 被骗押金
    一些公司在接受大学生打暑期工时,要求学生们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这些公司表示,如果大学生违反规章制度就没收押金,如果能遵守则双倍奉还。但等到暑期工作快要结束时,公司就会以一些借口没收押金。
    对此,市人才市场劳动专家刘先生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大学生打暑期工时,如果对方提出要收取押金,这时不仅应更多地考虑对方的真实动机,而且完全可以坚决拒绝。
    2 尚未工作 反被培训
    去年暑期,山西财经大学的小刘等几位同学经过面试,被我市一家商务公司聘用。然而,上班伊始,公司以小刘等人缺乏专业知识为由,要求他们必须缴纳500元培训费,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同时,公司还强调,500元培训费只是押金,只要培训考试合格,押金会退还。
    小刘等人觉得,自己曾学过相关知识,确保培训合格自当不在话下,因此便答应了下来。不料,在不着边际的培训之后,考试时竟全是偏题怪题,几个人全都不及格。公司据此不退还培训费。
    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自己的事,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刘先生指出,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3 签订协议 维权关键
    据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介绍,大学生暑期打工一般集中于家教、商业促销、餐饮等行业,不少大学生找到暑期工后,都没意识到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只调解因就业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学生的特殊身份,暑期打工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打工无法受到劳动法保护。在实践中,大学生合法权益常遭侵害,有的是用工单位拖欠实习工资,更为严重的是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伤害,用工单位推诿责任甚至不予任何赔偿。
    大学生暑期打工虽然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依然存在,一旦在打工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造成其他伤害,仍可寻求法律援助,可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进行维权。为此提醒,大学生上岗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而且,在哪里打工,一定要告知家长或亲友。如果工种有危险性,要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投了意外伤害险、劳工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