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知识
发布:王庆琛    时间:2013/5/30 16:39:49
    1、民用爆炸物品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公安机关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购买与使用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应经过公安机关批准,通过合法渠道在民爆公司购买,严禁非法买卖、转借爆炸物品。

3、严禁非法购买劣质的炸药、雷管等。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炸药、雷管等性能稳定,一般不会发生自燃自爆现象;非法厂家生产及个人自制的炸药、雷管因技术原因,质量低劣,容易发生自燃爆炸现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炸药、雷管在购买、运输及保管过程中要分开,炸药与雷管同车运输容易引发爆炸事故。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当及时进行销毁。销毁爆炸物品应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6、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造、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对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出私藏的爆炸物品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爆炸物品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或案件,将严重危害到四邻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支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