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省公安厅交管局下发机动车连续3个周期未检验强制报废的通知
发布:东城分局    时间:2013/5/16 15:30:51

  

   省公安厅交管局下发通知,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


  为做好贯彻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省公安厅交管局5月13日下发通知,严格报废车管理各项重点措施,引导提示群众及时办理机动车检验、报废业务: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将予以强制报废。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变更使用性质、转移登记以及迁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理区域等业务;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并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机动车连续3个未检验周期”,从2013年5月1日开始计算。对教练车、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使用年限的车型,强制报废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的,要严格按照新规定的计算公式核算使用年限。


  为了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省公安厅交管局还将结合“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排查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要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等方式告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客货运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办理检验、报废业务,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查报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并收缴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要加强与商务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严格校车、大中型客货车以及营运车辆报废监管。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抄告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