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废止
发布:杨洋    时间:2013/4/2 0:00:00
更具人文气息、更具服务精神、更加贴合社会发展实际的办法正在审核中

   本报讯(记者 郭 晶)3月3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至此运行了近十年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地方性行政法规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未来取而代之的将是更具人文气息、更具服务精神、更加贴合社会发展实际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我省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也将掀开崭新一页。
   《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于2004年9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加强全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增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流动人口要求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增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已成为社会广泛共识。
   对此,《条例》明显不能适应。主要是《条例》只针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限制性规定较多,引导服务的内容较少,特别是在有关共享改革成果和引导人口有序流动、提供社会化服务、保障权益等方面更是显得严重不足。结合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条例》的议案,根据《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认真审议,向本次会议作出详尽报告。
   受省政府委托,向本次会议作情况说明的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刘杰认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公安、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多个职能部门均担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有效整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和管理资源,不断完善和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综合服务与管理水平,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格局。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实现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教育和服务管理,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山西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目前,省公安厅提交的《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已完成有关审核程序,近期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