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经济犯罪手段面面观
发布:杨洋    时间:2013/3/25 14:32:51
针对近一个时期来经济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变化、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经济权益的问题,陕西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在此提示广大投资人,但凡投资,都要认真甄别,慎防上当受骗,确保资金安全。当前特别要警惕下列手段的经济犯罪活动: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

    表现方式及犯罪手段: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成立投资担保公司为名,以高额回报作诱饵,以某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在某地某房地产商购置的营业房产权复印件来蒙骗投资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二、以高息回报为诱饵的借款诈骗活动

    表现方式及犯罪手段:某某公司职工某某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以承诺期限短、利息高一次结清的方式,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大肆借款,但借款后逾期一直拖欠不还。

    三、以车辆购置税为名目的诈骗活动

    表现方式及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针对受害人对车辆购置税调整政策不明,利用购车人以退还受害人所购买车辆部分车辆购置税为诱饵,编造虚假的服务电话,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通过银行信用卡、ATM机转账,进行诈骗活动。

    四、作废的“五证”蒙骗购房者

    表现方式及犯罪手段:某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没有取得正规手续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给业主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五证全是过期作废的文本资料。

    五、窃取银行卡信息制作伪卡

    表现方式及犯罪手段:犯罪分子利用夜晚人少的时段,在自助银行的柜员机上安装读卡设备及窥视密码的针孔摄像机等作案工具,以此来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盗取信息后,在短时间内制作伪卡,异地盗取受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

    六、冒名贷款案

    表现方式及犯罪手段:某某县信用社干部及联络员以担任该信用社村信用站干部和联络员的职务便利,利用农村信用联社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假冒他人姓名及签名之手段,在信用社贷款后归自己使用,并逾期未还。

    七、在煤炭运销中的合同陷阱

    表现方式及犯罪手段:一是在签订合同时“要煤”当事人就给受害人设下了骗局,有意迷糊受害人。二是卖煤方粗心大意,忽略了拉煤签单凭据的实际合同关系。三是经济活动中特别是生意合同关系中绝不能轻信任何无物的保证。